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縉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直屬中隊中隊長馬某某、協管員施某某未落實巡察整改要求,從犬類管理服務項目外包公司處領取捕犬補貼共計4.22萬元,違反政治紀律。2023年8月,馬某某、施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相關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2020年9月,縣委巡察發現縉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6年至2020年期間違規發放捕犬補貼共計8.33萬元(100元/只),要求該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整改。2021年9月,縉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與縉云縣某拆遷有限公司簽訂《2021年度犬類管理服務項目》合同,將犬類管理服務項目外包。
縉云縣某拆遷有限公司在履約過程中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直屬中隊溝通協商捕犬事宜,對接后捕犬工作未按合同規定履行。該公司只是負責犬只寄養和無主犬只無害化處理等工作,捕捉流浪犬工作仍由直屬中隊負責。直屬中隊機動組負責人施某某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約定,抓捕流浪犬按照100元/只的標準將補貼支付給直屬中隊。2022年1月、4月、7月、2023年1月,麻某某通過轉賬的方式4次向施某某支付流浪犬抓捕補貼9500元、7000元、11100元、14600元,共計42200元。
直屬中隊中隊長馬某某交代施某某,按照50元/只的標準預留相應的錢款存在直屬中隊,用于團建活動等,剩余50元/只的錢款分配給抓捕流浪犬的隊員。預留的50元/只費用共21100元一直留存于施某某個人賬戶。
2023年5月,根據縣委巡察組提供的問題線索,縉云縣紀委監委對施某某有關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同年8月,因違反政治紀律,馬某某、施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相關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違紀黨員反省
馬某某:我身為直屬中隊的主要負責人,不但沒有履行好應有的“第一責任人”職責,反而默許和授意下屬截留部分捕犬補貼,帶頭違紀,太不應該了!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訓,堅決守好紀法底線。
施某某:我身為直屬中隊機動組負責人,紀法意識淡薄、底線思維不強,明知領取捕犬補貼是違規行為,卻心存僥幸,甚至銷毀發放記錄,鑄成大錯。我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感到很后悔,愿意接受組織的處理。
執紀者說
馬某某、施某某2人變相落實巡察整改要求、違規發放捕犬補貼的行為,看似是調動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實則是明知故犯、謀取私利,暴露出部分黨員干部紀律規矩意識淡薄。廣大黨員干部要以案為鑒,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克服僥幸心理,做到依法履職、謹慎用權。
(縉云縣紀委監委)